- 发布时间:2011-10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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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
一、药品
1、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;
2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,干(水)果类;
3、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;
4、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、口服泡腾剂;
5、血液制品、蛋白质制品(特殊适应症与急救、抢救除外);
6、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。
二、诊疗项目
(一) 服务项目类
1、挂号费、院外会诊费、病历工本费等;
2、出诊费、检查治疗加急费、定点手术附加费、优质优价费、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。
(二)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
1、各种美容、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手术等;
2、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项目;
3、各种健康体检;
4、各种预防、保健的诊疗项目;
5、各种医疗咨询、医疗鉴定。
(三)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
1、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(PET)、电子束CT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、治疗项目;
2、眼镜、义齿、义眼、义肢、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;
3、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按摩、检查和治疗器械;
4、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
(四)治疗项目类
1、各类器客或组织移植的器客或组织源;
2、除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管或组织移植;
3、近视眼矫形术;
4、气功疗法、音乐疗法、保健性的营养疗法、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。
(五)其他
1、各种不育(孕)症、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;
2、各种科研性、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。
三、医疗服务设施
1、就(转)诊交通费、急救车费;
2、空调费、电视费、电话费、婴儿保温箱费、食品保温箱费、电炉费、电冰箱以及损坏公物赔偿费;
3、陪护费、护工费、洗理费、门诊煎药费;
4、膳食费;